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材料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我国材料科学前沿的研究与发展,推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在产业中的实际应用,设立“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四条“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一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设立“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 (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学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等组成,经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期一届。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聘请材料领域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秘书处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 聘请评审委员会委员,确定评审委员会会正、副主任人选;
(三) 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四) 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委人数可依报奖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19人。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 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对材料科学前沿研究具有深远影响的、被公认的重要发现和材料技术重大突破的创新成果;对发展高技术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关键新材料合成与制造技术;对提升传统材料品质和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影响面广、经济效益巨大的工程技术开发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三条“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分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三个类型。
第十四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基础研究类,是指新的科学发现或在前人科学理论基础上取得的基础研究成果并已被业内同行公认。
第十五条“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技术发明类是指国内外首创并经实施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技术发明成果。
第十六条“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科技进步类是指已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开发成果。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科技进步类还包括标准、规范、规程、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研究成果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科学管理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在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第十七条“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实施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第十八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果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科技进步类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九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九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
第二十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级依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主要从创新性、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对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评审基本原则是:与国内外同类研究和技术比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全国从事材料生产、科研、设计、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评奖范围规定的项目,属于企事业单位的通过单位申报,个人通过属地机关或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三名以上理事推荐申报。
第二十二条 正在研究中的或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以及已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作为申报项目。(对于已获其它社会机构奖的项目,在申报时应注明。)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作为附件。《申报书》及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凡是在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尚未解决前不予评审。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先由评审委员会组织2-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然后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申报项目安排两名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和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写出评审意见,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主审员负责在评审会上介绍主审项目的情况及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依照标准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三十条 采取无记名投票及书面定性定量记分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社会的监督,实行先评审后异议的程序。评审结果通过各种媒体、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网和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会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受理期内向奖励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奖励委员会(地址同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予复议。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对有异议的奖项和有关异议的材料交评审委员会复查,评审委员会应将异议内容及时通知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
第三十六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提出答复意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提出答复意见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次奖励申报。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和奖励申报人的答复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后,提出复议意见,交奖励委员会作最后裁定。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八条 中国材料学会奖励委员会向获奖者或单位发放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三十九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对获奖项目与等级实行限额,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5个。
第四十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证书,并在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