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推动兵器和国防领域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激励科技人员为兵器和国防科技事业建功立业,奖励为兵器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依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1.2 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兵工学会设立;该奖是中国兵工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
1.3 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1.4 中国兵工学会理事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条例的制定并依据条例组织实施评奖工作。
2 奖励范围和条件
2.1 奖励范围
从事兵器科学技术研究、制造、教学、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的中国兵工学会会员(含会士和高级会员)。
2.2 条件
2.2.1 兵器和国防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2.2 提出新的学术思想、理论或见解,对兵器和国防科技发展有深远影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2.2.3 在兵器和国防重大工程建设或重要装备研制中做出突出贡献。
2.2.4 在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和其他兵器与国防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2.3 奖励等级及名额
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2名。上述名额可以空缺,不许超出。
3 评审与授奖
3.1 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3.2 中国兵工学会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和团体会员单位均可以推荐人选申报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5位以上会士或高级会员可以联名推荐申报人参加评选,但每位推荐人每次只能推荐1名人选: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推荐人:不受理个人申报。
3.3 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学会负责根据有关要求,对上报人选进行初选。
3.4 申报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3.5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3.6 评奖采取评审委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不得少于评委的2/3。
3.7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3.8 评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2.3款规定的名额评出各等级获奖人选,其中一等奖和特等奖须报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
3.9 评审工作完成后,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奖励决定并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4 附则
4.1 获奖人奖金和评审工作费用由中国兵工学会理事会负责筹集;不得向被评人收取任何费用。
4.2 评奖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如对评选过程和评选结果有异议,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
4.3 剽窃、侵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
4.4 参与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以后参与评奖工作的资格。
4.5 本条例由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