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例会议定书》等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为提升中捷科技合作水平,推动双方在科技领域开展务实大项目合作,现征集2016年度与捷克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背景
随着中捷科技创新合作的不断发展,双方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合作的意愿不断加强。双方商定,在经费和科技投入对等、创新链条完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优先开展有潜力的联合科研。本次征集主要是为落实中国与捷克签订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政府部门间科技合作协议等确定的合作任务,资助我国科研人员与捷克合作伙伴在相关重点领域共同开展基础性及应用性研究。
二、项目建议征集说明
根据上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方达成的共识,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和经费额度如下:
(一)拟优先支持的重点领域。
1. 材料科学,包括生物材料、纳米材料;
2. 能源科学技术,包括新能源发展、清洁煤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3. 环境科学技术,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水资源管理等;
4. 机械工程,包括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制造等;
5. 食品科学技术,包括食品加工技术、食品安全等;
6. 天文学,包括天体测量学等;
7. 生物学,包括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等;
8. 医学,包括健康和医学技术、现代医疗、中医学与中药学等;
9. 其他,包括电子与通信技术、核科学技术、遥感技术、畜牧、兽医科学、农学与农业技术、农业环境保护、鱼类养殖等。
(二)支持额度及年限。
每个项目支持额度约为150-200万元人民币,拟支持6-8个项目。
实施期限为2至3年。
三、项目建议申报要求
(一)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历届中捷政府间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所确定的项目建议优先考虑。
(二)项目合作要求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可有力配合国家外交战略,支撑中捷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的实施。
(三)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具有较强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通过1个推荐主体申报1次。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项目建议,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项目具备良好合作基础,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外方合作单位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双方签订有相关项目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五)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六)外方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外方合作伙伴可按照技术、资金、人员或信息资料、先进设备、专有资源等投入方式参与合作。
(七)项目实施中,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等,合理分享合作研发成果。
(八)以企业为主体提出(或参加)的项目,要求企业必须有相关配套资金投入。
四、项目建议提交方式
(一)项目建议书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
(二)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中方提交的项目建议基本信息必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申报内容一致。
(三)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17:00(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6年1月22日前将纸质材料: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一式5份报送科研院主楼108。
五、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1.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亚处 孙雪萍 010-58881370 sunxp@mos
2.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院高新部 孙红新 84707603 kjckfk@
3. 捷克教育青年体育部 Josef Janda 00420-234811720 Josef.Janda@msmt.cz
附件:1. 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
2. 项目建议书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5年12月30日